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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袁碩
  一家空殼公司,短短幾年就吞進400萬元的國企股權,造成上億元的國有資產流失,而其幕後操手就是國企高管徐陽。昨天,西城檢察院通報了這起特大、複雜案件的詳情。
  拖了一年國企終於報案
  2011年,西城檢察院接到從最高檢察院層層交辦下來的一起複雜案件。
  “光舉報材料就有22本,每本150多頁,裡面的內容錯綜複雜、撲朔迷離。”該案主要承辦人、有著20年反貪經驗的李懷玉檢察官告訴記者,舉報單位早在一年前就發現總經理徐陽貪污國有股權的事實,並一直進行追繳。然而徐陽總是編造各種理由,拒不交回股權,最後乾脆買斷工齡,斷絕了與該企業的關係。
  李懷玉仔細分析舉報材料,前後看了半個多月,做了幾乎一本筆記,終於把十幾家公司相互之間的投資、持有股權的凌亂關係梳理出一個概況。“簡而言之,徐陽就是把國企的錢借給其控制的空殼公司,然後再利用這筆錢反收購國企股權,最終把一家資本雄厚的國企變成了‘私人企業’。”
  公款借私企終於“蛇吞象”
  2001年9月,國企海建公司出資90萬元,另一家國有參股企業國凌商務公司出資10萬元,共同成立海宏人力公司,徐陽為總經理。2002年,由於一些原因,海宏人力公司部分股權被法院凍結,徐陽為繼續把公司控制在自己手裡,考慮引入一家新公司控制股權,但是這家公司錶面上又不能與自己有關係。於是在2003年6月,徐陽找到朋友胡某,指使他投資成立東華公司,法定代表人為胡某,但由徐陽實際控制。
  東華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為200萬元,但註冊資金全是借來的,註冊驗資完畢後當天就全部歸還,也就是說,東華公司是分文沒有的一家空殼公司。
  2003年10月,在徐陽的指示下,海宏人力公司以借款名義轉給東華公司11萬元,東華公司收到資金後,馬上以其中的10萬元購買了國凌商務公司在海宏人力公司的全部股權。
  2004年2月,徐陽又私自挪用海宏人力公司70萬元借給東華公司。東華公司用該筆款項歸還了海宏人力公司第一次出借的11萬元,並用餘下的資金繼續收購海宏人力公司股權。
  幾年間,徐陽先後4次從海宏人力公司挪用了160萬元資金出借給東華公司,而東華公司除了向海宏人力公司投資獲取股權以外,沒有任何其他業務。
  操控董事會稀釋國有股權
  徐陽大肆借款,又利用這筆錢反收購國企,其他高管就不知情、不阻止嗎?
  李懷玉說,在收購國企股權之前,徐陽實際上已經控制了企業董事會。
  徐陽告訴海宏人力公司的領導層說,東華公司資產雄厚,頗有背景,與其合作有利於海宏人力公司的業務推廣,但一直隱瞞其實際控制東華公司的事實。
  海宏人力公司一名領導說,在總經理辦公會上,徐陽提出兩種東華公司增資入股方案:一種是先對海宏人力公司的全部資產進行評估,然後將東華公司的增資款納入海宏人力公司資產的總值里,計算其持股比例;另一種是將東華公司的投資作為增資款,加入海宏人力公司註冊資本中計算持股比例,但不參與當年之前的分紅。
  “很明顯,第二種方案,東華公司付出同樣的資本可以占有更高比例的股權,領導層對這兩種方案的差別也是心知肚明,但由於都是徐陽的下屬,所以沒有人提出反對。”李懷玉拿出一本證據資料,上面顯示:2004年8月,東華公司已經占有了海宏人力公司40%的股權;到了2006年,徐陽在海宏人力公司的董事會上提出,為加強企業競爭力,要將公司註冊資本進行擴充,即將海宏人力公司賬戶內可分配利潤800萬元全部轉化為企業的註冊資本,使註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,而各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保持不變。經過此次增資,東華公司所掌握的股權已經達到了400萬元。
  追回上億元損失
  “這是一個抓住一隻雞,追回一個養雞場的案子。”李懷玉這樣描述案件的後續情況。
  本案中,不經資產評估,徐陽多次違法收購國企股權,例如東華公司在2003年6月出資70萬元投資海宏人力公司時,獲取了41%的股權,而事實上,如果做資產評估的話,海宏人力公司當時的實際價值已達470餘萬元,70萬元的投資款實際上只占約15%的股權比例,也就是說,東華公司額外占有了海宏人力公司26%的股權。經核算,徐陽利用這種手法稀釋國有股權,共貪污123萬餘元。
  雖然只認定徐陽貪污123萬元的數額,但是為國家追回的損失遠不止於此。
  李懷玉告訴記者,2001年12月,為了能夠享有特定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,海宏人力公司曾經更換註冊地重新註冊登記,並讓當地的一家公司代海建公司持有了46萬元的股權,該公司只是名義上持有,並未實際出資,為了進一步享受中外合資企業的優惠政策,該公司又把這46萬元股權轉賣給一家新加坡企業,這一交易雖然經過工商認定,但實際依然沒有付款。
  經過幾次股權轉換後,2004年時,海宏人力公司的股權構成為:海建公司占22%,東華公司占40%,新加坡公司占23%,海宏人力公司的兩名自然人股東占15%。由於海建公司涉及到一起糾紛,其持有的海宏人力公司股權中有7%被法院拍賣,而剩下的15%也在徐陽買斷工齡前被其賣掉。這樣一來,案發時,海宏人力公司的所有國有股權都被徐陽“處理”掉,一家幾乎是完全國有控股的企業變成了國有資產一分不占的私企。
  李懷玉介紹,本案中,海宏人力公司只有被法院拍賣的7%股權和徐陽最後賣掉的15%的股權是合法的,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,而剩下的78%股權追繳起來存在很大難度,尤其是新加坡企業持有的23%股權,它們只存在於形式上,並未對海宏人力公司的實質業務構成影響,因此除了徐陽和幾位公司高層知曉,海宏人力公司幾乎沒有人知道23%的股權掌握在一家新加坡企業手裡。
  經過檢察官大量工作,多次找當事人商談,兩名自然人股東答應交回其持有的股權,新加坡企業也同意返還股權,加上東華公司控制的股權,檢察機關追回了全部78%的股權。根據司法會計鑒定,這部分股權在2010年年底的價值已經達到7000多萬元,加上近兩年市值升值,共為國家追回1億多元的損失。
  最終,法院認定徐陽犯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。(註:文中人名、公司名稱均為化名)  (原標題:國企高管稀釋股權貪污百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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